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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明确海域使用权可出租、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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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日报


人民日报


参考消息


北京晚报


海峡都市报
 本报综合报道 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从前日起实施,其在中国海域使用管理地方立法中第一个确定了海陆管理分界线、设置了海域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允许海域使用权出租和抵押制度,并建立海域使用评估补偿机制。

  福建是个海洋大省,海洋经济在八闽占有重要位置。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出租在福建沿海实际上已普遍存在,但没有相应法规进行规范。《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抵押、出租。

  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

  为了牟取暴利,一些海域使用权人囤积海域,造成海域资源浪费,扰乱海域使用管理秩序。还有一些地方违背海域使用权人的意愿,随意收回海域使用权,《条例》对此进行了规范,规定海域使用权人超过一年未开发利用的,责令其开发利用,但连续两年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公告注销。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收回海域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将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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