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是个海洋大省,海洋经济在八闽占有重要位置。海域使用权的抵押、出租在福建沿海实际上已普遍存在,但没有相应法规进行规范。《条例》明确规定了海域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可以依法继承、转让、抵押、出租。
沿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也可以依法转让、出租”。
为了牟取暴利,一些海域使用权人囤积海域,造成海域资源浪费,扰乱海域使用管理秩序。还有一些地方违背海域使用权人的意愿,随意收回海域使用权,《条例》对此进行了规范,规定海域使用权人超过一年未开发利用的,责令其开发利用,但连续两年未开发利用的,由批准该海域使用权的政府收回海域使用权,并公告注销。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收回海域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海域使用权将给予补偿。










